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更㈠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國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