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七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第三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