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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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三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折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沒入其在現場之建築材料,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