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保護占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一號
上訴人 黃藍秀金 即乙訴訟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等人因本院板橋簡易庭八十五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四六號請求保護占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肆佰捌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萬貳仟叁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忠行~B法官許必奇~B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