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五五八號),本院訊問被告後(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0三三號),認不得為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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