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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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一四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並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並經本院依法通緝在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