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2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1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25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9日上午9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
、借款條件變更約定書、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被告前雖以書狀異議,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且
其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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