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6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
  令(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7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666元,應繳裁
   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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