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О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一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依規定將受刑人帶至指定處所,有拘提報告書、保證金收據聯影本各一紙,送達證書影本二紙附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建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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