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東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鎮○○路○○○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黃堯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