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姵君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