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111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 告 周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伍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貳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