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370號
原 告 陳羿潔
被 告 趙小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街○○巷○○號房
屋出租於原告,租期自民國102年3月10日起至103年3月
9日止,約定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19,800元。原告於簽
約時除依約付2個月押租金35,000元;唯原告因故無法繼續
承租系爭房屋,乃通知被告提前終止系爭租約,請求被告於
扣除原告應依約賠償之1個月租金後,退還未到期租金及押
租金共17,500元,及修理電視機費用300元,合計17,800
元。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
修理費發票、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