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周揚智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伍陸零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黃建樺 及萬
芸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三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