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13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送達代收人 洪婕翎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被 告 尹莊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11月24日與原告簽訂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被告自99年3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尚積欠新
台幣(下同)166,240元,及自99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延滯利息。依雙方約定條款,被告未依
約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
,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