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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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九號
原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 柯比意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丁○○複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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