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重傷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一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謝政達 律師 林麗芬 律師被告丙○○
丁○○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四號重傷害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繕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重傷害未遂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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