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茲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政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建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