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姚曉玲
相 對 人  柯錦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民法第675條,請求相對人交付合夥之相
關帳冊料等,惟相對人之住所地在澎湖縣湖西鄉○○村○○
00○0號,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兩造合夥成
立餐廳亦設址於澎湖縣,有關合夥契約之債務履行地及合夥
財產之管理地即在該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
12條、第14項等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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