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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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建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11號上訴人冠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連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382,63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1,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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