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即原告冠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連洲 被上訴人即被告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382,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