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32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售電事業部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相對人 鄭英 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壹拾玖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9所示本票之到期日原記載為「97年2月30日」,惟該年2月並無30日,依一般交易觀念或社會習慣,應合理解釋此到期日記載係指該年2月之最後一日,即應以97年2月29日為到期日,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23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6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62588│├──┼──────┼─────┼──────┼──────┼────┤│002│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7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62589│├──┼──────┼─────┼──────┼──────┼────┤│003│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8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62590│├──┼──────┼─────┼──────┼──────┼────┤│004│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9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62591│├──┼──────┼─────┼──────┼──────┼────┤│005│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10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62592│├──┼──────┼─────┼──────┼──────┼────┤│006│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11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62593│├──┼──────┼─────┼──────┼──────┼────┤│007│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12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62594│├──┼──────┼─────┼──────┼──────┼────┤│008│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1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62595│├──┼──────┼─────┼──────┼──────┼────┤│009│93年5月28日│7,000元│原記載97年2│裁定送達翌日│CH562596│││││月30日,應解│││││││釋為97年2月│││││││29日│││├──┼──────┼─────┼──────┼──────┼────┤│010│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3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62597│├──┼──────┼─────┼──────┼──────┼────┤│011│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4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62598│├──┼──────┼─────┼──────┼──────┼────┤│012│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5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62599│├──┼──────┼─────┼──────┼──────┼────┤│013│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6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62600│├──┼──────┼─────┼──────┼──────┼────┤│014│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7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94301│├──┼──────┼─────┼──────┼──────┼────┤│015│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8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94302│├──┼──────┼─────┼──────┼──────┼────┤│016│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9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94303│├──┼──────┼─────┼──────┼──────┼────┤│017│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10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94304│├──┼──────┼─────┼──────┼──────┼────┤│018│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11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94305│├──┼──────┼─────┼──────┼──────┼────┤│019│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12月30日│裁定送達翌日│CH59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