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0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銀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