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銀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銀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