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739號
原   告  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
,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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