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429號
原 告 鄭國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子興 、 王銀宏 間請求清償借款及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