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429號
原   告  鄭國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子興王銀宏 間請求清償借款及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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