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健民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96,883元(請求移轉專利權部分,本院依被上訴人於102年度民全字第13號假處分事件陳報,系爭5件專利之研發費用及申請維護費用共11,053,504元〔見該案卷宗第152頁〕,核定系爭5件專利訴訟標的價額為11,053,504元〔見本院
102年9月17日調查筆錄〕,嗣被上訴人撤回起訴狀附表1編號
1之專利,則扣除該專利之研發費用及申請維護費用後,系爭4件專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796,883元。請求金錢賠償部分,上訴所受之利益為2,000,000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796,
883+2,000,000=10,796,883),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0,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