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2號原告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陽亮 送達代收人 黃麗蓉 律師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 律師訴訟代理人黃麗蓉律師複代理人 馮達發 律師被告 宋健民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曉晴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妍旭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賴炳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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