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20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 盧秀清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盧秀清(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關係人 楊宥潾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