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德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明容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5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