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38號聲請人 林秀卿 代理人 莊馨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1)×10×34元=1,02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103年、104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六、請聲請人提出清算前2年內(103年10月5日起至105年10月5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聲請人提出近5年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