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4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粘 英豪 債務人粘 圳龍 債務人 洪寶益
一、債務人洪寶益、 粘圳龍 、 粘英 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一至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寶益、 粘英豪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五至八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粘英豪前就讀中州技術學院及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粘圳龍、洪寶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267,412元整,附表編號1至7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附表編號8係債務人就讀國內在職專班者,其償還期間提前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粘英豪自民國97年11月1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66,538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粘圳龍、洪寶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041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洪寶益,粘│自民國九十八│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42681│圳龍,粘英│年八月十日起││二七六│││元│豪││││├──┼───┼─────┼──────┼──────┼───────┤│2│新臺幣│洪寶益,粘│自民國九十八│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43297│圳龍,粘英│年八月十日起││二七六│││元│豪││││├──┼───┼─────┼──────┼──────┼───────┤│3│新臺幣│洪寶益,粘│自民國九十八│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44575│圳龍,粘英│年八月十日起││二七六│││元│豪││││├──┼───┼─────┼──────┼──────┼───────┤│4│新臺幣│洪寶益,粘│自民國九十八│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40408│圳龍,粘英│年八月十日起││二七六│││元│豪││││├──┼───┼─────┼──────┼──────┼───────┤│5│新臺幣│洪寶益,粘│自民國九十八│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4926│英豪│年八月十日起││六│││元│││││├──┼───┼─────┼──────┼──────┼───────┤│6│新臺幣│洪寶益,粘│自民國九十八│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2176│英豪│年八月十日起││六│││元│││││├──┼───┼─────┼──────┼──────┼───────┤│7│新臺幣│洪寶益,粘│自民國九十八│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0865│英豪│年八月十日起││六│││元│││││├──┼───┼─────┼──────┼──────┼───────┤│8│新臺幣│洪寶益,粘│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7610│英豪│年十月十日起││七│││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洪寶益,粘│自民國九十八│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2681│圳龍,粘英│年九月十一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豪│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洪寶益,粘│自民國九十八│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297│圳龍,粘英│年九月十一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豪│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洪寶益,粘│自民國九十八│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575│圳龍,粘英│年九月十一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豪│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洪寶益,粘│自民國九十八│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408│圳龍,粘英│年九月十一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豪│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洪寶益,粘│自民國九十八│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926│英豪│年九月十一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新臺幣│洪寶益,粘│自民國九十八│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865│英豪│年九月十一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九十八│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年九月十一日││內者依上開利率│││││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7│新臺幣│洪寶益,粘│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610│英豪│年十一月十一││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日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