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於民國97年1月2日移送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易字第325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5罪)、3月(共3罪)、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上易字第113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5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易字第201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5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復經本院以98年聲字第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其於97年1月2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99年7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6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9年6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323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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