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57號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廉田 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玟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57號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廉田 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