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2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林大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林沛臻 於民國94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35萬元,並將其所有之門牌號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5樓之3房地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
402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詎林沛臻自100年11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欠2,805,972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現已由聲請人對林沛臻取得執行名義。
聲請人欲拍賣上開不動產以清償林沛臻對聲請人之債務時,竟發現該不動產業於96年2月12日移轉登記予 諶彩鳳 ,並以林沛臻之父 林暉憲 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又諶彩鳳已於100年8月31日死亡,致聲請人向本院所為之拍賣抵押物聲請遭駁回,頃聞林暉憲正因系爭不動產涉訟於鈞院(101年度訴字第482號),聲請人為本案之利害關係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全卷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42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林沛臻之戶籍謄本、本院10
1年度司拍字第265號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閱卷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 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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