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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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聲請人 薛珈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詳加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提出聲請人、子女黃○○最新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現有每月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六、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14,068元之證明。
七、請詳加說明積欠民間債權人薛○○、謝○○債務之原因與其時間、內容(包含何時?分幾次借?每次借多少錢?用途為何?等等),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