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77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3月1日起至130年3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5年3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8年3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8年1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78,03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7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845│建│64.41│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7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平│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台│間│位││├──┼─┼──────┼────┼────┼─┼─┼─┼─┼──┼─┼─┼─┼─┼──┤│001│40│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2層樓房│39│39│79│平│加強│7.│9.│5.│平│全部│││0│永和街249巷6│康市永二│加強磚造│.8│.8│.7│方│磚造│66│86│20│方│││││號│段845地││7│7│4│公│││││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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