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7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2734號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7年度偵字第11185號、第111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7年12月5日收受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連同在途期間為0日,截至民國97年12月15日,上訴期間,已告屆滿,乃遲至12月1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 官籃營昌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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