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建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中國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6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民國97年10月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均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台灣中國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1月4日、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中區工程處於97年10月31日分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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