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告 栢明宇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被告 栢沛怡
栢可力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4分割方法欄內被告栢沛怡應補償原告栢沛怡3,33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栢沛怡應補償原告3,33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