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告 蕭家弘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之主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