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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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上訴人 栢明宇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栢明宇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30日寄存送達於斗坪派出所,於109年7月10日合法送達,訴訟代理人洪家駿律師亦於109年6月24日,由受僱人收受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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