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 陳志宥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大洋傘股份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