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告大倉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振益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綉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