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告 栢明宇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15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栢明宇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聲明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並請求上開廢棄部分確認兩造及被繼承人 栢新寬 於106年10月13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2人就苗栗縣○○市○○段○○○○號、建號240號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上開廢棄部分,確認被繼承人栢新寬與被上訴2人間於106年10月27日,所為之贈與契約無效;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2人就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五)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協同辦理苗栗縣○○市○○段○○○○號、建號240號之不動產、苗栗縣○○鄉○○段○○○○○○○○○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