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70號原告 蔡水心 被告 張惟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8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林秀菊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