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40號抗告人 林玉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證券交易所、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上開費用,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9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20日寄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迄今未繳納本件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