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海商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海商字第16號原告威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保震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叁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瓊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