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68號聲請人 鮑素邱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與 陳韻如陳正平 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寒 之財產清冊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院。
二、說明: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又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定有明文。因此,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應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將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若未陳報,監護人僅能為管理上之必要行為,而不得處分。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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