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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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上列被告因連續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應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連續竊盜案件,本院前於94年7月6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之連續竊盜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同年9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同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饒金鳳法官曾正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