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並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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